甬城律师打官司索要信息自由
7月23日,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自《行政许可法》施行以来首例因信息不公开而引起的行政讼案。案件同时涉及到贯彻律师调查权利的保障、政府信息的公开,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贯彻实施等三大焦点。 原告袁裕来是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。7月15日,因为代理案件需要,袁律师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,前往宁波市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阅某地块的登记资料。首先,他来到五楼档案室,工作人员告诉他,律师只能查阅土地登记的最后结果,即该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,以及有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等。当袁律师向工作人员说明,因为办理案件需要,必须查阅该块土地以前的资料时,该工作人员建议他到三楼文书室商量。 在三楼文书室,袁律师同样得到了一位戴女士的热情接待,她向袁律师进行了耐心的解释,根据规定,律师只能查阅登记结果,查阅其他资料,必须凭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。袁律师解释说,他申请法院取证与允许他直接查阅,性质是一样的,而且,本案是一起申诉案件,必须先取得必要证据之后,才能争取法院立案。戴女士表示十分抱歉,但坚持只能按规定办理,并出示了国土资源部2002年11月颁布的《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》。 袁律师表示,根据7月1日施行的《行政许可法》规定,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都应该公开。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与《行政许可法》规定相接触,不应该继续适用。因此,应该允许公众查阅许可资料,何况他是一名律师。戴女士的回答是,尚未接到有关通知。袁律师最后无功而返,案件的代理工作自然也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了。 经过慎重考虑,袁律师于7月17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同意他查阅详细的登记资料。律师在诉状中认为,7月1日施行的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五条明确规定,“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,应当公开。”土地使用权的登记,不论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,都属于行政许可事项,而且本案案情并不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,他应该有权查阅登记资料。因此,鄞州区国土资源局不同意查阅的行为,违反了《行政许可法》规定。而且,土地等不动产登记,其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公示,供社会公众查阅。因此,鄞州区国土资源局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精神。 此间法律界人士认为,本案的依法审理,将对《行政许可法》的施行产生积极意义:行政许可的公开,是《行政许可法》确定的一个重要原则。虽然《行政许可法》的实施引起了高度重视,但各种各样的阻力依然不少,尤其是国务院部委的不少规定,依然以各种不同方式阻碍《行政许可法》的实施。这些不合理的规定有待继续清理。除此之外,本案还有另外一个重大意义,它的依法审理将对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,建立透明的政府产生积极影响。政府信息公开,是一个国家民主程度最直接、最具体的反映,这也是国务院颁布的《依法行政实施纲要》里明确要求的。 据悉,鄞州区人民法院已于7月23日正式受理本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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